绍市安监〔2011〕116号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浙安监管人〔2011〕207号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办)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安监管人〔2011〕2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有关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集体)评选
各县(市、区)安监局(办)可推荐先进单位(集体)1个。各地可以自荐本单位或推荐一个所辖乡镇(街道)安监站(所),也可以推荐市局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其他兄弟单位。自荐或推荐所辖乡镇(街道)安监站(所)的需同时报送事迹材料,推荐其他单位的无需附事迹材料。
二、先进个人(工作者)评选
各县(市、区)安监局(办)可推荐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安监站(所)的专职人员先进个人1名,同时附上个人事迹材料。
三、其他事项
1、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工作者)的评选条件、评选范围和评选程序等按照省局通知要求执行,推荐为先进个人的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2、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办)将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推荐材料于11月16日下班前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综合评定后推荐1家先进单位、4名先进个人(其中1名为市局工作人员)上报省安监局。
联系人:孟晓梅,联系电话:85335986。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安监管人〔2011〕207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先进 推荐 通知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7日印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
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安监管人〔2011〕20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9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范围:省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各市安全监管局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所)。
先进个人(工作者)评选范围:省安全监管局及直属单位的专职人员,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所)的专职人员。
二、名额分配
(一)根据人社部函〔2011〕29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我省可推荐人力社保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二)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可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表彰的先进单位6个,先进个人55名。
请各市各推荐1个候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徐林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少贵同志、总工程师王旭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王益民、叶松明、李公杭、徐翼麟、叶敢胜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及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培训处,由王益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建年、王为江、龚永宏为组员,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及审核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者)的评选条件、程序等按照人社部函〔2011〕294号和《通知》要求落实,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二)根据人社部函〔2011〕294号和《通知》精神,评选对象应向基层及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厅级单位及其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全省县(处)级干部不超过20%,其中先进工作者一般为科级干部。原则上评选对象应于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安监工作。
(三)请各市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推荐,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安全监管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建年、龚永宏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7056936,87053653(传真)
电子信箱:gongyh@zjsafety.gov.cn
附件:1.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人力社保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94号)(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1〕159号)(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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