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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9-28      来源:      点击数: [ 打印 |  收藏 | 关闭窗口 ]

绍市安监〔200884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及《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每年必须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作为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地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取得四级培训机构资质,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三、建立全市师资库,对专、兼职教师实行选聘制,择优录取,每年每人发表安全培训论文不少于1篇,严格按大纲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案,采用多媒体讲授。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优胜劣汰,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培训机构教师实行全市统一选派。

四、严格安全培训管理,各单位应严格审查培训取证人员取证条件,要加大对安全培训机构管理的力度,制定培训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应超过80人,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严格学员考勤,实行跟班听课制度。每期培训班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后勤服务等进行评估。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并有书面总结。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按规定认真做好教学档案。

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管,开班前一个星期(7天)应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第一天应上报培训名单,培训过程随时抽查,发现问题,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证件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原因,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登报申明作废,补发新证。

七、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及培训学校要严格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信息季报、年报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每月底25日前上报本月完成培训统计表及下月培训计划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由各单位对辖区内上季度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每年第4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各单位将辖区年度安全培训情况(即本年度110月份数据,加上上年度的1112月份数据),书面总结材料及报表,由局领导审签、盖章后报送。

 

                                ○○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培训教育  通知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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