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安监〔2008〕52号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国务院493号令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国务院493令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矿企业事故要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情况总结和工矿企业事故案件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7月2日前报我局综合处。
2、按省局通知要求,我局将在7月上旬对各县(市、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附件:1.浙安监管法规〔2008〕100号文
2.工矿企业事故案件情况自查表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法规 实施 检查 通知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附件1:浙安监管法规〔200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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